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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一百零三期:网贷有风险,借款需谨慎!

 

 

    说到P2P或者P2P网络贷款,很多人都或多或少有听过,有很多人也接触过,也有些人对这种网络借款平台已经习以为常,常常在这种平台借钱周转。

    根据互联网了解的信息,最早的P2P网贷平台成立于2006年,真正兴旺起来是在2012年左右,近年来P2P网贷平台和网贷交易额每年都以很快的速度递增。总的来说P2P网络贷款平台是个时新的行业,

    P2P网络贷款近些年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陌生,但同时由于法律监管对于新兴事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目前国内这种网络贷款平台的质量参次不齐,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关于网络贷款平台的负面新闻,比如校园裸贷导致大学生跳楼自杀或者网贷平台催款手段粗暴,威胁恐吓造成伤亡等等。种种现象也引发了对政府监管,学生教育,群众普法的各种思考。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事儿,希望能帮助大家尽量远离不良的网络贷款平台。

P2P网络贷款平台

       P2P是指点对点,P2P网络贷款平台,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行为。

       从概念来看,通俗点说P2P其实就是一个从事借款和贷款的平台,和一部分人借钱,聚少成多,再把钱借出去。

 

针对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

 

       在P2P这个行业的成长阶段中,暴露了不少问题,为了更加有效进行规范:

       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年2月22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其中,《业务指引》对开展存管业务的银行提出了一定的资质要求,对于接入的平台也提出了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要求。

       2018年8月8日,全国互金整治办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金整治办下发了《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要求P2P平台尽快报送老赖信息。经过一系列的整治,网贷平台进一步规范。

 

关于裸贷

       最近甚嚣尘上的“裸贷”,其实是在P2P网络贷款平台上进行的,只是这种不良的贷款平台在进行借款时,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这种方式来作保或者替代借条,当发生违约不还款时,放贷人以公开裸体照片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

       这种裸贷团伙,大多数是利用互联网作为宣传,吸引一些法治意识淡薄的网民、大学生等踩入陷阱,私下完成非法借贷行为,比如私加微信、私加QQ或者私下见面签署借款协议,拍摄裸照,事后再用裸照施压。

       这种裸贷,大多时候实际没有在网贷平台上进行交易,很难受到监管。

       传播、宣传裸贷中涉及的裸照,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具体要结合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和牟利数量、点击率、阅读量等等。

       加强网络犯罪监管的同时,大家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情况,避免上当受骗。如果选择使用网络贷款平台进行贷款,也要注意选择合法正规的网络贷款平台。

 

什么是合法正规的网络贷款平台?

       首先,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所以合规的P2P网络贷款平台需要具备ICP许可证(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其次,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要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

       第三,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还有比较重要的一点:正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案例分享

         20134月,被告人王某为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安排被告人姚某龙在本市筹备成立公司,用来经营“P2P”网络贷款业务。2013515日,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注册成立,登记股东为:王某占股70%、姚某龙占股10%、王某红占股20%。随后,被告人姚某龙招聘工作人员设立“某贷”网贷平台,开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姚某龙负责该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

    某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外宣称经营贷款中介业务,利用“某贷”网络贷款平台,以约4%的月利率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投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银行直接转账的方式,将出借款汇入被告人王某、姚某龙等人的个人账户中。某公司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其余则由被告人王某支配使用。被告人王某、姚某龙等人利用“某贷”网贷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5212745.85元,其中有本金7098573.79元未能归还。

    随后,被告人王某在本市福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姚某龙自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投案。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姚某龙无视国家法律,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所吸收款项尚有7098573.79元未能归还,对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姚某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冻结的款项人民币1384.03元,依法返还被害人。

    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提出了上诉。

    因为姚某龙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二审法院采纳了该上诉意见,从有期徒刑四年改判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部分则是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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