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有这样的感受,在买了房之后,接到陌生电话的频率明显增加,经常会接到一些电话问,你家的位于哪里的房子卖不卖,装不装修,出不出租啊,或者商家瓷砖、家私、家具搞促销活动,要不要过来看一下之类的。
有时候甚至是不堪其扰,接到这类的电话多了之后,我们不禁会有疑问,对方怎么知道我在哪里有房子,对方怎么知道我的电话和名字的?
如果有心去留意这些电话号码,还会发现,同一个号码,隔一段时间就会打电话给你,比如这次接电话的时候,就已经明确告诉对方,我的房子已经装修好了,甚至都住进去几年了,你不要再打电话来问我要不要装修了,结果他们还是会打来,没办法,只能把这些号码拉入黑名单。
前段时间,有新闻报道,5月23日,源城警方在统一行动中清查涉案公司10 余家,现场抓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麦某等52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 7 人。
今年 1 月份以来,源城公安分局接到多名群众报案反映,称频繁接到房产中介的营销电话,给群众生活造成困扰。根据源城警方介绍涉案的 10 余家公司主要是房地产中介公司。被刑事拘留的7 名犯罪嫌疑人为了拓展自身中介公司的业务,从各种途径非法购买 30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雇佣本公司业务员,使用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话营销。
这些被刑拘的嫌疑人其实都清楚这些信息是内部泄露,或者是黑客窃取的。他们有意识到这些信息的来源是不合法的,但是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这种行为也是在犯罪。而且有的嫌疑人还认为,买卖个人信息才是犯罪,如果他是跟别人或别的公司交换,换来的,应该就不算犯罪,这明显是误解了法律规定。
怎样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前面所讲的新闻,嫌疑人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想到犯罪,大家可能会觉得,我们是守法公民,这个离我们很遥远,跟我们没有关系,肯定不会犯罪。但其实,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很常见,一旦这种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可能涉嫌犯罪。
先来看一下我国刑法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界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这个规定可知,这个罪名的行为形式包括向他人出售或向他人提供,所以只是免费、无偿提供,没有获取金钱上的利益,也可能构成这个罪名。
因此,不是说一定要买卖,获取了利益,才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买卖,只是无偿、免费提供的,也可能构成的。
向他人无偿提供、互换都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也是属于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且提供的对象,也不限于向公众、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也包括在内。
举个例子
丈夫怀疑妻子有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发现妻子手机跟其中一个电话号码联系非常密切,而且一通电话就是半小时以上,丈夫就很想找出对方是谁,于是就拜托自己在通信公司上班的老同学查询,这个老同学碍于交情和情面,明知违法,还是查询后将这个电话号码的主人身份信息告诉了同学,丈夫在得到这些信息后,就上门将对方揍了一顿,导致对方轻伤。这个老同学只是将他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了自己的同学,并没有广而告之,但是他这种行为,仍然会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像这种碍于交情,将自己因工作或职务便利掌握或可查询到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朋友、同学啊,什么的,太常见了。
“人肉搜索”通过互联网各种手段,将相应的人的身份信息全盘托出,通过信息网络公开的他人的个人信息,也是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行为。
公民个人信息,到底都包括哪些信息?
法律本身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规定是比较宽泛的,它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了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当然包括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等。
我国刑法还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就像我们前面举得那个例子,给自己的同学提供他人的个人信息,同学获得这个信息之后就去找对方,把对方打成了轻伤,打人的这个同学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了,提供信息的这个同学就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这种情形比前面说的第一种情形就更恶劣,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获得这个信息是要去实施犯罪的,还是提供给对方了。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等等。
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市场,违法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一方会涉嫌犯罪,那买信息的一方是否也涉嫌犯罪?比如有家家具公司,生意一直很惨淡,没什么客源,为了营销,它就找到一家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要求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将其掌握的客户信息卖给它,然后它再给这些客户一个个打电话,推销它的家具,这家家具公司的行为是否也涉嫌犯罪?
没有买卖就没有市场,有买才会有卖,对于买家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我国法律一样予以打击。
情节严重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住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就视为是情节严重了。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任重而道远,在国家予以打击侵犯公司个人信息行为的同时,我们自己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 , 特别是在一些经营机构注册会员时,谨慎填写个人资料信息。同时,妥善保管好各种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不要轻意将这些身份证件借与他人 , 以防被他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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