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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九十六期:解读《广东省供用电条例》

 

 

 

 

出台的背景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

 

01

一是对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积极响应。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我省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中,也明确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考量法治政府的重要指标之一。《条例》的出台,其目的在于提升我省电力行业的法治化水平,是对国家依法治国战略的一种有力回应。

 

02

二是我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电力立法修法工作相对滞后,制约电力市场化和健康发展,要根据改革总体要求和进程,抓紧完成电力法的修订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我省电力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加强电力行业管理依法行政。因此,《条例》的出台,是我省持续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所采取的实际行动之一。

 

03

三是具有强烈的现实需求性。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涉及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供用电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国家层面的立法大多形成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且大多规定得比较原则,不便操作;而不少供用电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法律、法规也没有作出规定。我省电力事业近几年取得了长足进步,供电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电力服务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但我省电力事业也面临着许多复杂、棘手且亟待解决的问题。譬如,电网专项规划缺乏稳定性,各项规划之间不协调;供电设施建设矛盾突出,影响电网建设进程;供电设施破坏情况严重,保护形势严峻复杂;供用电管理不够规范,窃电情况日益突出,供用电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急需出台一部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现实问题。

 

出台历程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是一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过程。从2008年开始,原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就联合广东电网公司等有关单位成立了《条例》立法起草小组,收集立法资料,深入各地调研,2013年1月形成立法草案,并由部分省人大代表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制定《条例》的立法议案。2013年4月,《条例》被列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后来,《条例》曾因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一度搁置,经多方沟通和协调,2016年被列入正式立法项目。2016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将《条例》(送审稿)正式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省人大审议阶段,《条例》经过省人大两次立法调研,并召开论证会、表决前评估会等民主讨论程序以及省人大主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三次正式审议,最终于2017年3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3

解决了哪些现实问题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

《条例》共六章五十条,从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供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明确了电力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委托执法问题。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用电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同时,为解决执法资源不足的现实问题,《条例》规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执法,且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工商、质监、海洋、安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用电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了电网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以及与其他规划协调的问题。

针对电网规划不稳定、与其他规划冲突的问题,《条例》规定了电网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网专项规划,并规定电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林业专项规划、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规划相协调,为供电设施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针对电网建设用地难,《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电网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和预留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也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过程中应当预留供电设施位置;建设住宅区、商业街区和产业园区应当根据需要预留公用供电设施用地或者用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有效解决电力设施建设用地难的问题。

 

三是解决了住宅区增容用地问题

例如,在一些老旧小区,因为供电能力不足,需要新增配电变压器,但因经济利益和部分居民不理解等各方面原因,配电变压器及线路工程难以落地。珠海、茂名都曾发生过公用供电设施建设施工紧急停止的事件。供电企业急群众之所急,开展电网设施建设却常常受现实情况掣肘。《条例》实施后,这个问题将得到有力解决。《条例》对公用供电设施用地的规划、预留、增加和变更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四是明确了一系列危害供电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行为,确定了线树矛盾、线房矛盾、同杆搭挂等常见问题的处理方式。

《条例》实施之前,供电企业在制止一些危害电力运行安全的行为过程中,经常受到阻挠。例如,某村民不顾工作人员阻挠,加建位于架空电力保护区的房屋,导致电力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幅提高。《条例》的实施将为供电企业保障电力运行安全提供法律支持。

《条例》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上位法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情况进一步细化了对危害供电设施安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在导线各侧三百米区域内放风筝,禁止未经批准飞行、滑翔,禁止线下钓鱼,等等。在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方面,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通知供电企业,采取安全措施。在解决同杆搭挂问题上,明确规定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不得擅自搭挂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因路径等原因确需搭挂的,在线路建设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前提下,搭挂方与被搭挂方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搭挂安全协议书。

 

五是明确了电力设施日常维护、安全责任由产权人承担。

《条例》明确规定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安全责任,由其产权人承担。用户应当依法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使用符合标准的用电设备,并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是解决了窃电和窃电取证问题。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达到不缴纳或少缴纳电费的目的,窃电实施窃电行为。一居民就曾雇佣社会人员违法对电表进行改造,导致电量计量出错,从而少缴电费。《条例》为窃电行为的认定、窃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的取证处理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此次《条例》的实施将有效遏制这种违法行为。

 

七是明确了供电企业、用户、行政机关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处罚行为进行细化,明确罚款限额等处罚方式,为《条例》相关内容提供了强制执行力保障。在供电企业法律责任方面,如果供电企业违法向用户分摊费用、增设供电条件或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的,罚款限额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如供电企业未制定突发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培训的,罚款限额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在用户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实施破坏供电设施安全保护标志、危害供电设施行为的,罚款限额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盗窃电能的,罚款限额为应交电费五倍以下。

 

哪些内容与老百姓有关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

(一)公众的权利

1.《条例》第七条规定,编制电网专项规划时,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且电网专项规划经政府批准实施后,要在政府网站上长期公告,供公众查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

2.《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住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供电设施、受电设施建设规划,该规定可以让购房者知道拟购置的房产哪里有电力设施,充分了解物业小区的情况,真实表达购房意愿。

3.《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安全责任由产权人承担,但移交供电企业管理维护的除外。该规定可以解决住宅小区或专变用户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难的问题。

4.《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列举形式规定了用户享有八项权利,有效保障了公众的申请用电知情权、安全连续用电权、用电信息查询权、故障维修权、自主选择受电设施供应单位、异议及投诉等权利。

5.《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供电企业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居民用户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有关行政决定。

 

例如:

某环保局曾因某厂严重污染环境,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后该厂不配合,环保局即要求供电企业配合行政执法停电。事实上,供电企业配合行政执法停电虽然为其他政府及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了方便,但却可能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了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电企业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用户用电权利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实现本条例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行政部门随意发函要求供电企业停电,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要求供电企业停止供电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公众的义务

1.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在对公用供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不得阻扰和妨碍。

2.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户应当依法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使用符合标准的用电设备,并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户应当增强节约用电意识,采取可行、合理的节电措施,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 5

对提升供电企业的服务水平作了哪些规定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

1、供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供用电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采用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依法向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并按照法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向用户安全供电。

3、供电企业在提供服务时,要实行服务公开,在营业场所和网站公告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方式,无歧视地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4、供电企业在服务方式和工作时限上,供电企业要采用信息化手段等便捷方式办理用电业务,开通二十四小时供电服务电话受理用户咨询、查询、投诉、举报和故障报修,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对用户查询其用电量、电费、电价、电量记录装置记录等用电信息,在五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

5、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申请,对其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者双回路供电;在用户临时用电结束后,及时、全额向用户退还临时接电费用;对供电设施建设工程,依法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在竣工后、竣工验收前拆除工地围蔽和其他临时设施,清理现场。

 

最后,为确保服务质量,《条例》还列举了供电企业的禁止性行为,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拖延供电、中断供电,或者采取歧视性技术措施间接拒绝供电、拖延供电;不得向用户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等。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小 结

总的来讲,《广东省供用电条例》作为我省第一部地方电力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厘清了供电企业、用户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以问题为导向,对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供电设施保护、用户的权利与义务、供电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的内容能够有效解决我省供用电实际情况中遇到的一些难题,对于部分存在立法空白或者歧义的内容也有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实践操作性。条例的出台,将为维护供用电和谐关系、促进我省电力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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