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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九十三期:早退惹的祸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工伤包括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两种情况。

购买了社保的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了人身伤害,经过认定为工伤的,大部分费用是可以用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而未购买社保的职工,如果遭受了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今天要分享的案例就是一个因为早退引起的,工伤认定的案件。这个案件经过了人社局的认定,再到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最后还经过了高院的审理,可谓是历经周折。

 

案例

 

基本案情

老张在东莞的某食品公司任保安一职。2015年7月28日,老张上中班,中班的工作时间为下午3点到晚上11点。

当天晚上大约10点25分的时候,老张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骑自行车从公司离开,在路上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老张身体多处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15年8月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器官衰竭”。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认定是由公司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以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向社保部门提供工伤认定的申请,而可以提出申请的不单只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职工或他的近亲属,工会组织等。

本案中,老张的家属在2015年8月19日向东莞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东莞社保局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东莞人社局查明

老张于2015年7月28日的正常上班时间是到晚上23时。老张未经单位同意于当晚22时25分左右骑自行车离开单位,不属于上下班时间。即老张在本次事故中导致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包括了两种情形:分别是工伤、视同工伤。

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是指对部分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即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贴。

 

死者家属对东莞市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家属认为

老张于2015年7月28日22时25分左右离开公司属于下班,其发生交通事故收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证人证言、以及东莞社保局的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并结合公司的《门卫保安管理制度》可知,公司保安的工作时间为:早班是7点到15点,中班是15点到23点,晚班是23点到次日7点。事发当日是在公司上中班,其正常上班时间是到23点,而其在22时25分左右被发现在公司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在无证据证明其有经过公司同意或有与同事办理正常交接班的情况下而提前下班,因此老张属于擅自离岗而发生交通意外而受到的伤害,并不符合上下班途中应当予以认定工伤的情形。

因此认定,东莞社保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并无不当,老张家属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

 

老张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理由是:根据人社局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家属认为,老张回家的目的很明确,所以按照上述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

 

社保局答辩意见

社保局答辩意见还是坚持老张擅自离岗而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社保局认为老张的职位是保安,结合他的工作性质,不应当出现提前下班的情况,如果老张确实需要提前下班,应当有特殊情况发生并且应当做好顶班交接。

 

东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老张所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下班途中除了要考虑是否是在上下班的合理途径中,也要考虑上下班的合理时间来进行判断,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职工擅自离岗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正常上下班,并让公司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缺乏公平。

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之后,争议的焦点主要在,老张提前半个多小时下班,算不算正常的上下班。

死者家属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再审。

 

高院做出裁定认为

擅自提前离岗超过半个小时以上,已超出正常范围、合理的“下班”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高院做出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本案是名副其实的早退引起的祸,老张这因为早退半小时造成的交通事故,其中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等等因为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只能是家属来承担了。

 

温馨提示

在此也给大家提个醒,如果有事情需要提前下班,一定记得跟单位请示,经过单位同意,并且跟同事做好交接工作,这不单单是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问题了,有时候上升到的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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