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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九十一期:停车开门需留心!一不小心你可能会摊上大事的!

 

 

 

 

今天跟大家分享两个案例,

这两个案例与我们生活中很平常的一个动作有关,

那就是打开车门下车

 

两个案例均因司机或乘客未注意路况,

临时停靠,

随意打开车门下车而致人死亡,

导致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顾某,也就是本案的出租车司机,驾驶出租车临时停车,开启驾驶室左侧车门与同向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驾驶人戴某倒地被后来公交车碾压身亡。

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司机顾某承担主要责任,戴某承担次要责任,公交车司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司机顾某自愿向被害人一方补偿3万元。同年12月17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被害人父母、女儿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向被害人一方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

民事诉讼部分结束后,在刑事诉讼部分,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临时停车开门时,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由于顾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民事赔偿事宜已了结,被告人顾某补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分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顾某是疏于观察路况,未确保安全驾驶,在道路上临时打开车门而发生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回到本案,出租车司机顾某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且还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结合本案,出租车司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是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此呼吁广大司机,开车必须要注意安全,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特别是作为司机,必须时刻注意路面情况,不得随意停车。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7日,莫某将小客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车上乘客张某下车打开左侧后车门时,适逢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致黄某摔倒受伤、车辆损害。

事故发生后,电动车驾驶员黄某被送至医院诊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莫某、乘客张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受害人黄某无责任。2016年2月,受害人黄某的妻子、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属于保险理赔部分由莫某、张某承担,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莫某和乘客张某的行为两相结合,对外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直接导致受害人黄某死亡的后果,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就双方的责任而言,司机莫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乘客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莫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较之于其他车内人员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应当确保车辆在行驶和停靠状态下均符合安全规范,且在停车位置及乘车人下车时机的选择上具有更大的控制能力,故莫某的过错更大。对一审法院判定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及内部比例予以维持。

 

法律分析

本案中,就司机莫某与乘客张某的各自行为而言,司机莫某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以及乘客张某在未仔细观察的情况下打开后排左侧车门的行为均已违反相关的交通安全法规,他们主观上都未能尽到自己作为交通参与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各自均具有一定的过错。本案中,司机与乘客在进行停车、下车行为之前,一般来说,都会对下车的位置进行交流确认,并一致同意。而双方应当认识到在非机动车道内下车可能对车外过路人员造成一定的风险,但均自信能够避免,故双方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乘客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乘客张某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开关车门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所以应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开门下车这个行为,之前微信朋友圈有热传的“荷式开门法”,就是左边下车的话,用右手打开车门,右边下车就用左手打开车门,这样开门时就要转动上半身,使自己的视线转到车后方向,可避免视觉盲区,减少事故的发生。

 

还有一条法律规定,希望大家能记住,就也是刚刚提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乘坐机动车时,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也就是说,法律是规定乘客,在机动车道上,不准从机动车的左侧下车的。因为在机动车道上停车下车,车辆仍在机动车道上,而左边是高速来往的机动车,如果从左侧下车,是相当危险的,所以法律是规定乘客,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左侧下车。像在广州等地方打的,的士后排的左边车门是打不开的,目的就是确保乘客的安全,同时不触犯法律规定。

 

最后再次提示大家,不论司机和乘客,在道路上都应该时刻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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