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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八十八期:儿媳对公公婆婆是否有法定赡养义务

 

 

案例:老人阳某和老伴,生有5个子女,因为家庭矛盾,长子和长媳从2015年外出打工后,就再没赡养过老两口。2016年,老伴在家中摔伤,二儿子为母亲垫付了医疗费2万多元。但他们的长子和长媳既没出力,也没出钱,经济压力之下,老两口将他们的长子长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每年应承担照顾父母的赡养费。

 

法院受理了此案,判决他们的长子承担赡养义务,每年应给父母赡养费每人1325元,并承担母亲的医疗费5567元。但是因为儿媳与公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判决儿媳不承担赡养义务。

 

案件判决后,引起了广泛讨论,网友们大致是分为两派:

一派认为,按照法律上的规定,儿媳和女婿不属于直系亲属,没有赡养的义务,判决是公正的;

另一派呢,站在道德的层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闹到要起诉至法院,很不应该啊。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仅规定了子女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而赡养人的配偶仅负有协助义务

 

儿媳对老人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相应的也不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儿媳通常在法律上也是没有法定的继承权的,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那么在上述法定继承人中呢是没有提到儿媳的。

 

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是不是意味着儿媳可以对公公婆婆不管不顾?

《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在该案例中,虽然长媳没有赡养公公婆婆的义务,但有协助赡养的义务,不得从中阻挠。

 

虽然法律上对于儿媳赡养公公婆婆没有强制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很多的儿媳特别孝顺公公婆婆,照顾公公婆婆的日常生活,甚至给公公婆婆养老送终,那这类儿媳对老人的财产是否也没有继承的权利?

 

案例:张某和她的丈夫老陈有2个儿子大陈和小陈,后来,两个儿子分别娶妻成立了自己的家庭,老陈也病逝了。因张某年事已高,由两个儿子轮流赡养。很不幸,大陈因车祸身亡,留下妻子王某和他们的儿子。大陈死后,小陈就不再按之前的约定赡养自己的母亲张某,不让母亲到自己家去住。张某为此伤心不已,万般无奈之下和大儿媳妇王某说了这一情况。王某听说之后去找张某的小儿子和小儿媳妇理论,结果被打了出来。在这样的情形下,王某将婆婆张某接到自己家去住。王某辛勤劳作、省吃俭用,供自己的儿子上学,孝敬自己的婆婆。后来,张某因为高血压住院,王某更像亲生女儿一样陪在床前悉心照顾婆婆。后来张某出院,得到了王某更加细心地照顾。所有这些,邻居们都看在眼里,对王某竖起了大拇指。

 

后来张某因高血压突发脑溢血死亡。在王某、张某小儿子小陈及其妻子整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有6万元现金。小陈说他的嫂子王某与老太太没有血缘关系,属于“外人”,不同意将钱分给王某一部分。

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案例里面,儿媳不仅在日常生活里供养老人,而且在老人生病时候也细心照顾,是尽到了主要扶助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

虽然儿媳、女婿并不在继承人范围之内,但从上述法条内容还是可以看出,我国法律鼓励儿媳、女婿对配偶的父母进行赡养,关爱老人

从法律上讲,儿媳对公公婆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而且法律是最低层面的道德,子女不赡养老人不仅违背了传统的道德规范,同时也为法律所不容。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今后家庭的赡养难题会逐步显现,目前社会中不赡养老人的情况还是很多,而很多老人碍于家丑不可外扬或者认为诉讼程序繁琐的观念,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赡养问题,在救济不被赡养的老人方面,法律有没有一些特殊规定呢?

 

老年人属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国家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了许多特殊规定和保护措施,针对赡养案件,老年人享有以下重要权利:

❂ 1、享有优先立案的特殊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总则第7条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作为国家机关中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更应责无旁贷地为老年人服务,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享有先予执行的特殊权利。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3、享有司法救助的特殊权利。

打官司,原告必须预交诉讼费用,但赡养案件却不同,原告可享有减、缓、免的司法救助的特殊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指出,当事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援助: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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