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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八十六期:国家为什么要修宪?这次修宪都修改了哪些内容?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新华社3月21日授权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法又一次得到重大完善,为奋进新时代奠定了总章程,得到全国人民高度关注和热烈拥护。

 

国家为什么要修改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修正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最高级别、最强权威的法律保障,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

 

从遵循立法规律、科学立法的角度理解宪法修改。

 

法律来源于现实,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根据实践不断地进行自我修正、完善,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是一成不变的,即使是法治相对完善的国家,其宪法和法律也经历了不断地修改。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地,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这是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

 

本次宪法修改是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的需要,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的修改,既保持了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又推动了宪法的与时俱进。同时,本次宪法修改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履行了法定程序。

 

其次

从与时俱进、解决国家面临的具体问题和迫切需要的角度理解宪法修改。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变法是时代的需要,与时俱进是宪法必备的品格,在新形势下,宪法作出适当修改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是十分及时、必要的,客观上解决了宪法的进步性、长期性和稳定性问题,保持了宪法持久的生命力。

 

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改革新思路、新办法,迫切需要从根本大法的角度为改革提供宪法依据。例如,当前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生态环境治理,与此相应党和国家大力倡导生态文明建设,但是宪法中并未给生态文明提供法律依据,因而此次宪法修改就加入了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建设自此有了宪法依据。又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前提,已经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本次宪法修改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改反映了法治理念的重大变化,通过宪法修改和实施以及宪法指引、评价、教育作用,将促进国家建立健全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律,建立健全使法律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机构体系,使法治理念贯穿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守法等各项活动,达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全面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本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是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同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将其与科学发展观一同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把“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有利于从宪法上确认这一重要理论成果。

 

二是调整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方面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相适应,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也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这一修订,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

 

三是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方面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易,体现我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四是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有关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五是修改完善国家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

 

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是保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更符合全党、全民、全军的共同意志和共同要求。

 

六是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此次修宪,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还对宪法第一章“总纲”、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相应条款作出了修改。修改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目标就是要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建立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设立监察委员会涉及国家机构职权的重大调整和完善,所以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在宪法中作出规定。这次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为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除了上述改动之外,此次宪法修正案还有多处重要改动,包括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等。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接下来我们如何贯彻实施,使遵宪守宪成为全民守法的总章程、根本法,成为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根本遵循。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实施全党和全民尊宪、学宪、守宪、维宪。

 

 

一是要宣传宪法,增强宪法自信自觉,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实施宪法的宣誓制度,培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决心和信心,以及增强他们履职的责任感,使得宪法的宣传和公务员履职尽责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要不断地提高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执政水平。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宪法观念,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宪法法律实施作出贡献,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履行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才能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让宪法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

 

三是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愿望。

 

我们要通过宪法来体现人民的意志,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强化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的保障,使人民群众成为维护宪法权威、自觉实施宪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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