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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八十五期:无视岗前体检,企业埋下隐患

 

 

案例:

 

2015年4月至8月,徐某在某矿业有限公司任井下风钻手,因接触矽尘感觉身体不适,后到当地职业病防治院检查。2016年5月,经当地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矽肺贰期。2016年8月,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为享受工伤待遇,徐某找公司协商。公司却称,徐某被公司招用前,在别的单位就任井下风钻手,长期接触矽尘,徐某在本公司任井下风钻手仅4个月,时间较短,其患职业病是在别的单位造成的,与公司无关,不同意支付工伤待遇。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工伤待遇。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徐某到公司任职前作为井下风钻手长期接触矽尘,公司已明知,却在其上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应承担责任。后经仲裁委调解,公司同意支付徐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9.8万元。

 

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公司称徐某在公司工作时间短,职业病是在别的单位造成的,与公司无关,但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徐某已被确认为工伤,公司未为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工伤待遇。

 

另外,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河源在职业健康检查方面的现状

河源市近年来在各级安监、卫计等部门共同努力和推动下,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企业数和人数都逐年上升,覆盖率在进一步加大。在这里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市2015-2017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情况:2015年14014人(205家企业),2016年14391人(251家企业),2017年18452人(375家企业)。通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分析、了解和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正确评价劳动条件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损害和新的危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但是我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的底数仍然不清,这为我们开展工作带来困扰。

 

职业病该如何防治?

在职业卫生三级预防体系中的职业健康监护属于第二级预防。(第一级预防是工艺工程控制,源头预防;第三级预防是康复治疗)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

 

哪些人需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为推荐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则上可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但在工作场所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4、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主要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长度和工种,确定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人群。

 

在职业病上,不管你是务工人员还是用人单位,以下信息与您息息相关:

 

务工人员

1、上岗前充分了解即将的入职的岗位,是否会有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存在,以及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做好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了解自己的身体是否适合从事该岗位工作。

 

2、工作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熟悉自己工作岗位的操作规程,平时多关注工作场所通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工作期间要做好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3、离职时,要做好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同时复印好自己在公司期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发现自身疑似出现职业健康损害时,要及时到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如疑似职业病,就要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安监部门出台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来开展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要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同时在工作中要加强车间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工作场所通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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