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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八十三期:30元拍下10台电脑!淘了没有中文标签的食物!这样的网购纠纷怎么处理

 

 

案例:

“男子30元拍下10台电脑,商家拒发货,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2日当天,广州市民黄某以每台3元的价格,在广州市一家公司开设的天猫旗舰店购买了10台同一型号的笔记本电脑。相关资料显示,这一型号的笔记本电脑,专柜价为每台人民币3999元。

黄某在支付完10台电脑的货款共计30元后,提醒商家发货,对方则表示,由于系统错误导致价格出错,明确拒绝发货,同时提示黄某可以申请退款。

 

此时,黄某表示不接受退款,要求商家继续履行交货义务,并将商家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如果按商家所述,系统错误导致价格出错,商家可依法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不发货。但是,我们一直在讲,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叫作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案中,商家辩称是因为系统出错,导致原本价值3999元的手提电脑的价格被标示成了3元,如果商家认为是系统错误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商家应提供完整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比如是因为系统遭受了病毒侵害,数据被篡改;或遭受了黑客人为篡改价格,如果商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应由商家自行承担这种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风险。

如果是商家或它自己员工操作失误导致数据错误,或者商家为了举办一些品牌的宣传,故意将一些高价的商品标成低价,事后又以“系统错误”或“人为失误”造成价格标低了要求撤单,这种情况下,商家都应该继续履行合同,按时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商家的天猫网页显示,涉案产品专柜价每台3999元,并用红色框特别注明,商家正在参加“双12”品牌盛典活动,还用红色字体标注“‘双12感恩价’每台3元,顺丰包邮”字样。尽管商家在庭上辩称,网络上显示的价格是由于系统原因导致的价格出错,但其未能举证证实涉案产品的标价是系统出错造成。

 

另外,从网络页面内容来看,涉案商品正在参加“双12”活动,所以涉案产品以相当低廉价格出售,与“双12”活动目的相符,在商家未能举证的情况下,应对相关交易予以支持。

 

广州黄埔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涉事商家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以每台3元的价格,向黄某出售电脑。

因为商家没办法举证证明价格出错是系统原因导致的,法院判决商家还要继续履行合同,向黄某交付10台笔记本电脑。如果确属商家自己员工操作失误导致数据错误,给商家造成了损失,商家可依法向其员工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2: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15日,张某在闫某所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30盒日本进口卡乐比卡乐B薯条三兄弟淡盐/酱烧/海苔5袋90g,单价29.9元,限时促销省358.8元,食品总价共计538.2元。2015年12月29日,张某收到了卖家闫某发来的货物。收货后,张某发现商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闫某也无法出示合格进口食品检疫证明。

 

因此张某认为闫某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是未经检疫的不合格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遂申请了退款,但货款一直未退。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并请求:1、要求涉案食品退一赔十,共计赔偿人民币5920.2元;2、诉讼费由闫某承担。

 

法律分析

 

没有中文标签: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等内容。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在本案中,闫某销售的涉案食品为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该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

 

十倍赔偿:

 

对于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本案中,闫某销售的涉案食品是没有中文标签,也不能提供进口合格检疫证明的进口食品,该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张某要求闫某退回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1、被告闫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退还货款538.2元给原告张某,原告张某在收到货款的同时,向被告闫某退回“卡乐比卡乐B薯条三兄弟淡盐/酱烧/海苔5袋90g”30盒,如原告张某不能退还,则以每盒29.9元的价格折抵被告闫某的货款;

2、被告闫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金5382元;

3、本案诉讼费由闫某来承担。

法院的这个判决基本就是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作出的,支持了张某10倍赔偿的请求,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护。

 

温馨提示: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互联网的快速普及,网络消费已经成为居民最重要的消费方式之一,网络消费正在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强大引擎。但这个引擎的安全状况如何?服务质量如何?仍然是个问题。

网络购物的服务质量,需要社会各方,特别是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作为普通消费者,在网络消费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和清醒的头脑,仔细、详尽地阅读产品的具体情况和网页中关于提示的一些条款。另外,如果产品价格特别优惠,明显低于市场正常销售价格的,更要注意,里面是否有一些隐形的陷阱或者产品本身是否有瑕疵,看清楚网页中所有的文字简介,避免中招。

另外,在付款后,也要注意保存交易凭证,在收件后未能确认产品的质量、数量等问题之前,要注意保留收件凭证。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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