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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发表时间:2016-03-17阅读量:1477

律师访谈:关于校园安全,王苗苗律师与您零距离分享

 

    简讯:河源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频道《惠民之声》人社在线法制栏目是河源市为市民提供人事资讯和优质法律服务的一个平台,服务百姓的实际生活需求,通过传播实用的法律知识,告诉观众遇到事情该怎么办,解决的途径有哪些,对现实生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3月15日下午三点,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苗苗受邀赴河源广播电视台录制惠民之声法制节目。该节目由惠民之声主播燕子主持。

 

    在录制节目的过程中,王苗苗律师围绕校园安全的主题向大家讲解关于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学生伤害事故不仅给家庭带来巨大悲痛,也给学校和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而引发的家长告学校和老师的民事赔偿官司日益增多。有效地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必须增强教育工作者法律常识,明确教育管理中学校和老师的责任,预防和尽量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这样既教育、管理和保护了被教育者利益,又保护了教育者自身权益,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王苗苗律师在访谈中还谈到两个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下,案情如下:

 

    案情一简介:

    王某和陆某是某中学七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中,该小学对事故本身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发生纯属意外。但班主任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班主任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班主任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所以学校应对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承担过错责任。

 

    案情二简介:

    王某,男,15岁,杭州市某中学八年级学生。王某上初中后,因与他同桌的李某爱好玩电脑游戏,经常怂勇王某和他去街上网吧玩游戏,王某渐渐地玩上了瘾,逐渐地经常和李某逃课出去玩电脑游戏。对此有的任课都也向该班班主任张老师反映过,但班主任老师认为现在学生不好管,而且学校也不指望每个学生都有个好成绩,就对王某逃课睁一只眼闭一只睁,听之任之。仍然偷偷溜出学校玩游戏,因故和人发生争执被社会小青年打成轻伤,花费医疗费共计一万多元。打人小青年逃后没能抓捕,后家长就医药费以及交通费等和学校争执不下,诉之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在其期间被人打伤,学校管理上存在过错,因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分析:

    对于下列事项,学校教师应该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生逃学、学生生病、学生被体检有疾病、学生有不良行为、学生受到伤害、学生安全受到其他同学或校外人员威胁、学生有自杀、自伤、有精神疾病、伤害他人的明显征兆,否则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可能承担没有及时告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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