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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发表时间:2016-08-01阅读量:1118

“八一”建军节,关于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你知道多少?

 

       每年的8月1日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俗称“八一”建军节。军人,是最可爱的人,他们是保家卫国的勇士,遇到抗灾抢洪时他们在第一线,灭火救人他们在第一线,站岗放哨他们在第一线,如此可爱的人,是我们最值得尊敬的人。借此节日,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祝全国军人们节日快乐,幸福安康!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军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想讨个公道。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不知道依照哪些法律程序和哪些法律条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下面,小编就从我们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对军人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并结合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来谈谈关于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为了民族幸福时常冲锋在战场上,我们亲爱的军哥受伤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有法律作为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军人的基本权益: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舍小家为大家,为了保护聚少离多的军哥军嫂们,法律对军婚做出了特别的规定,以示对军人的保护和尊重:

 

       1、第三者破环军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环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强奸罪。

 

       案例:军人叶某某与李某某为同学关系,2004年9月,趁叶某某在外地服役之际,李某某竟然和叶某某的妻子暗自私通,并生下一子。2005年5月,检察机关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叶某某是现役军人,而与其妻秘密同居关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

 

       2、军人离婚的规定:

       2.1、离婚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何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2、婚后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

军人转业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获得一定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军人依特殊身份取得的财产究竟哪些是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条中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在个人税费方面,国家机关同样对军人表示了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脱下军服之后,军人也是一个普通公民,如果权益受到了侵犯,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结束今天的温馨小普法:

      军人张某去著名旅游风景区峨眉山旅游,在登山过程中,遇到一位女子不慎滑落于半山腰处,半个身子坠于山崖外,仅靠手拉住山崖外侧一个凸起的岩石上。军人素以奉献为本,于是张某发扬雷锋精神,上前营救。后将该女子拉起。该女子得救后对张某感激涕零。张某在欣慰之余却突然发现,在营救该女子的过程当中,自己挂在胸前的价值三千多元的数码相机遭到损坏。

 

       问题:张某是否有权要求该名被救女子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到民法上的一项制度,即无因管理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可以请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为管理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管理活动中管理人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直接损失,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以管理活动当时的客观情况决定。  

 

       本案中,张某是为了营救该名女子的生命,并在营救过程中致使自己的相机受到损坏。这笔费用并不是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直接损失,应当由此女子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军人接受的是凡是要“礼让三分”的正统教育,怕被官司拖累而影响工作、影响进步,因而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宁愿吃点亏,也不愿上法庭,遇到自己的权益遭侵害就一味迁就让步,忍气吞声。同时,也怕事情影响扩大而影响军民关系,往往采取高姿态、高风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事实上,如果军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就不能怕影响这种意义上的军民关系,而应着眼长远,运用法律的手段促进军民关系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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