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律所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律师行业发展,9月中旬,广东省律师协会与暨南大学在广州开展了第二期律所管理高级研修班。我所阮惠华律师也积极参与了本次研修班培训。
合伙人律师——阮惠华
执业证号:14416201311017473
嘉应学院法学系毕业,法学学士。于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于2011年起从事法律工作。
执业期间,承办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涉及民间借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人事争议、股权转让等纠纷。
主要业务领域:房地产、物业管理、其他民商事法律服务。
现担任河源电台《法治声音》栏目合作嘉宾;
担任律师所十余家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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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天培训课程内容丰富
听听阮惠华律师的分享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二期律所管理高级研修班
——国学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启示
感谢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律师所管理高级研修班课程,经过八天紧密课程的学习,在老师们细心教学及谆谆善诱,自己在律师所管理方面,有一些自己学习上的心得体会,现分享之。
开课之前,浏览了学习的课程及教材,有些许讶异居然将国学安排在第一天且有2个课时,从课程时间安排上,就彰显着国学与律师所管理有着密切联系。在听完马明达教授的授课后,作为高中选修历史专业的我,突然觉得,目前我们律师行业的发展的情况,与春秋战国时期,是些许相似,都是处于制度大变革时期:列国诸侯有实现公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等,如今我们的律师所发展亦是处于制度发展的变更时期,律师事务所有些在进行公司制管理、传统的提成制制度、提成制与公司制混合管理等富有创新的律师所管理制度,不断被实践。而律师事务所如同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国,律师如同春秋战国期间富有才华的士,诸侯对士是宽容政策,双方秉着“合着留不合则去”原则,律师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及追求,如自由的飞鸟一般,择木而栖。因此,律师所如何创造能实现律师个体文化、律师所文化相统一,对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群体,都是十分重要的课题。
文化意识的统一,落地在律师所管理,则体现为律师所的所训、价值观、使命、愿景,是否与律师个人的执业理念、执业追求、执业原则相一致。我一直很认同我们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的所训:“专业精法、德业受敬”。作为法律人,专业是最基本的执业操守,所以精研法律是我们每个法律人一生不断的追求,为此才能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而德业将是每个人事业发展的航线,为此方能抵达人生的彼岸。当初,我们对律师所的所训为何,也是有一番讨论甚至争执的,律师所的价值观、使命、愿景,更是经历了较长时间才最终确立。但,至今我还清晰地记得,那天下午,律师所主任带着我们律师所的律师及行政人员,在一间小包厢,每个人独自不记名地写出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而后,不记名地投票,择优合一。最后,确定下来后,我自己以及我的亲爱同事们,对律师所确立后的所训、价值观、使命、愿景是认同且愿意坚守的。我想,我们都还年轻,也许我们那天下午定立的使命与愿景,会有变化,但我们律师所也年轻,在共同成长携手同行的路上,即使有变化,那变的方向也是相同的。因为,我们在同一种文化下成长进步。
在各行各业的职业中,律师职业,应该算是个人主义很强的。因此,如何为律师造良木,是摆在作为律师事务所管理者面临的一个挑战。在学习过程中,我听了几个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无私分享,最大的感受就是,原来律师事务所关于提成制与公司制,究竟孰好孰坏,我们也是可以用邓小平同志的猫论评定:“不管白猫黑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 究竟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使用哪一种制度好,以已在的律师不想走,其他律师慕名而来,以这样一种态度及目标,来制定自己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哪种制度能让律师事务所发展方向、使命及愿景,与律师个人的发展前景、利益的融合度更高,就采取哪种制度。
我们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是在河源市这个较为落后的山区城市,律师事务所在成立之初,尚未正式到其他优秀律师事务所学习他们的优秀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苗苗,她最初提出不办传统的提成制律师事务所的时候,遭到不少同行的不理解。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成立快三周年了,我们小伙伴,才慢慢了解,我们律师事务所不是提成制,也不是公司制,我们是一个一体化的团队,一个成果共享、利益共享的团队。好与坏,下定论尚早,我们只知道,律师事务所目前而言,一个年轻的律师事务所,一群年轻人,一体化是目前最合适的。也许有人认为,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矛盾冲突的,律师事务所每个个性鲜明、能力高低不一的律师,怎么可能做到一体化呢?这个问题,也许我们可以在国学中的儒家辩证思想中获取答案。儒家的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双方的对立与统一,是可以相互转化,以致调和平衡。
我在这个一体化的律师所,逐渐承担一些管理责任。在参加管理研修班之前,我对律师所管理工作如何进行,是没什么概念的。国学课堂上,令我对自己此前的管理方式以及今后的管理理念,都给予了很清晰的指引——无为而治。我认为,律师事务所最重要的财富与资源是律师,以人为本是无为而治的基础,无为而治是以人为本追求的目标。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清晰明确可操作的制度,让律师事务所的关联者及其他各成员明了何应“当为”,何应“无为”、“有为而有所不为”当律师事务所与律师都能如此时,律师事务所必然形成宽松、自然、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则能达到目标一致,步调统一,共同发展与进步。
国学博大精深,律师事务所管理建设任重道远,吾,将求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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