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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司发〔2016〕120号


各县区司法局:

     《河源市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管理办法》已经市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河源市司法局    

2016年10月28日  

河源市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3号)中“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的要求,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对我市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提出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申诉案件包括: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提出申诉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案件;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刑事案件。

第二条申诉法律援助案件由受理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级受理的,也可以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三条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四)全案裁判文书、司法机关有关答复意见;

(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再审或提起申诉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法律援助机构经过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提供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申诉的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法律援助机构经过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提供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第七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或申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或提供代拟法律文书:

(一)民事、行政再审申请超过再审申请期限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

(二)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

(三)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未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

(四)申诉或再审案件,未经人民法院启动询问当事人程序(听证程序)或者未决定、裁定再审的;

(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但未作出裁定的或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申请人的抗诉申请,但未作出抗诉决定的。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一)刑事申诉已经两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民事(行政)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不予抗诉决定后就同一事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

(四)其他无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沟通能力强的律师办理申诉案件。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申诉案件承办律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申诉案件的法律援助质量。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河源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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